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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引用自【貴婦奈奈的福態日記

這篇文章寫到看見隔天陽光(暈)。奈媽叮嚀:「寫自己專長的,不懂的要謹慎一點。」嗯,我知道。自己擅長的心理議題花了二十年涉入,自己有興趣的話題也花了幾年投入,才敢暢所欲言。對法條、政治,我脫離太久(冷漠太久),已經不通,需要多一點時間消化。

一定要了解政治,因為人民想要快樂,政治是很大的影響因素(參考國民美好活指數參考要素,政治社會是一大面向)。

為了追太陽花劇情,我認真看51頁的協議和附本承諾表、看憲法、看兩岸關係條例、看新聞正反說法、看電視、看現場連線、看討論、看PTT文章留言......(感謝FB大家不停轉貼文章)(韓劇消遣都暫停T_T)。

這事件能在最短時間內傳播這麼快、動員這麼多、讓大家寫文章討論、讓教授們義務到場演講、讓醫療人員紛紛到場駐診、短短時間就募得633萬沒有被捲款逃走,真的很不容易。

我google領導這次學運的林飛帆、陳為廷、魏揚(首次google非韓星。看了他們幾年前的演說影片們,了解他們的為人和過去,恩愛的部分也有follow到)。他們幾位多年不間斷的投入社會議題行動,隨手google都能看到他們這幾年的學運的相關經驗(最早開始於他們還是高中生、大學生的年紀),能把對政治的熱情燃燒這麼久不被現實擊垮(或對政府失望)我佩服。真正的失望是放棄,是冷漠,是獨善其身,包袱款款回頭顧自己(我身邊那些參與過政治的,都已變成這樣的人)。

他們從去年便持續在會場關注服貿(更早從2008年野草莓學運便關注兩岸議題),發現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粗糙且未開放監督,堅持應該先立法才能審查服貿協議(立法審查才能盡量充分符合民意),提出四項訴求:第一點:退回服貿協議(重新逐條審查)。第二點:制定兩岸監督條例(我們要的是專法不是行政命令)。第三:一定要先立法再審查(否則還是行政命令)。第四: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來討論台灣現在憲政危機(回到根本問題)。

服貿是必然趨勢,但內容更需謹慎(事實上ECFA通過後,民間觀光、淘寶、PPS、微博、演藝圈早就往來得嚇嚇叫,很多人受益)。退回服貿並不是拒絕開放貿易往來而是需要有個可以監督服貿審查的法條,讓政府向人民解釋,讓全民一起關心、決定這個攸關自己未來權利的條約(條約也要比照法律制訂般謹慎)。

這次活動主要訴求是先退回,立法後再重審(國際間有重審案例),這樣才有法規讓全民參與,由民代監督。馬總統堅持依法不能逐條審查(簽了回不去,但文字草率程度宛如複製貼上,總統也是學法律的,怎能接受不謹慎的條約),既然如此,就該公開配套措施,讓全民安心。

於是我開始從研究服貿協議轉向研究法條,想明白為何無法逐條審查、想明白這次訴求的始末。只有深入了解,才能明白立場,明白怎麼做才好。

一旦深入研究法條,很容易陷入憂鬱情緒,會看見很多法條已不合時宜,需要一審再審,一修再修。如,以前離婚要有三張驗傷單才能成立(還有家醜不可外揚的包袱,離不成婚,結果轉向外遇引起更多災難),可以想見保障婚姻的條文有多沙文有多迂腐(還有很多大家正在爭議的法條不贅述)。

我是個從不看合約的人(啊,這能說嗎),我也不在乎婚姻條約,對人性盲目的相信,慶幸沒遇過合作中想吃我豆腐的人(很感動合作過的幾乎都是口頭允諾互相誠信的人),光明正大吃我豆腐的都不是跟我訂條約的(盜用也不道歉)。

這次,我得好好靜下心研究、記錄看過的法條(我已經暈了頭消化整理過,請一起看完)。

先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講兩岸人民互動的權利義務:「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法條之所以需要逐字審查就是因為魔鬼藏在細節裡,上面的陷阱我肉眼看不出來,經過家人指點才看出問題出在""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的"","得以"就是可有可無的意思,沒有法律規定也沒關係。

如果強制一點,就該把""這個字改為"",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有""這個字,就會明白兩岸服貿協議立法監督,才不會被當成行政命令草草通過。

接著看大法官釋字329號解釋:「……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台灣跟大陸之間不是國際書面協定(究竟是什麼曖昧關係?)要不要送立法院審議?大法官BJ4(不解釋,也沒必要)。

再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所以動作要快,黑箱只是必要時的機密(?)拖過30日,服貿協議就會自動失效。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不是依據國際間的FTA(自由貿易協定)而是用ECFA(兩岸合作經濟架構協議),不像韓國與美國一樣(FTA)討論五年或韓國和中國(FTA)一樣十年無解。所以不可拿韓國比喻,因為角色地位不對等(兩岸關係特殊)。

法案也不能完全引用歐美國家的例子,因為文化不同,務必自訂或修法。

大法官釋字443號(採重要性理論):「(第一段最後)……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大法官藉解釋限制役男出境問題於釋443號理由書中闡明"層級化法律保留"觀念,詳述某些重要事項必須交由法律加以規範的原則道理。(之前的法條借用役男出境自由權舉例,這次服貿也許會再有新的大法官解釋第N號)。

喘口氣,很暈了我知道。簡言之,就是大前提、大方向,只要攸關人民自由權利就應以法律加以制訂(憲法23條明文),即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以法律定之。」這是重要性理論之具體實踐。PS:重要性理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西元 1977 年 12月 21日之判決(BVerfGE 47, 46)中宣示,對基本權利 之實現,若為重要部分者,應保留給法律規範。

在憲法的大前提下,一切人民自由權利都該以法律加以規定。

服貿是足以影響大部分台灣人民工作權、財產權等多項基本權利的協定(台灣半數以上從事服務業),更該立法修法用嚴謹態度程序逐條審議,不能只用行政命令備查。憲法>法律>命令,台灣人民應有憲法保障。

只是,立法過程太嚴謹、緩慢,需要字斟句酌,又有不得已的苦衷,沒那麼多時間耗(集會遊行法修到現在四年未果),只好當作命令審查。這次立法院就是想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條審查行政命令方式處理,只要撐過三個月即可讓服貿備查生效。

既然台面下以行政命令方式打包執行是機密,在台灣民主形式上還是得舉辦公聽會,以示民主。

於是張慶忠在一星期內排了8場公聽會(悄悄的)以政令宣導的方式進行,不進行實質溝通。16場公聽會下來,公民團體與反對學者所提出的意見並沒有得到官方回應,政府也沒有公開配套措施(機密)。

直到3月17日,張慶忠急著在30秒通過服貿協議,導致現場一片混亂(其實只要拖過三個月,服貿備查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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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499號(第九行):「依其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有不待調查即可發現之明顯瑕疵......對選區選民或所屬政黨所負政治責任之憲法意旨,亦無從貫徹。此項修憲行為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法理上一定要公開透明、符合審查程序,才能代表民意,一旦混亂便需要修法。

議事記錄明顯瑕疵,民意代表已經無法為選民負政治責任,無法反映多數民意以符合憲法62條賦予的職權。於是在場關心的人們已經不能再等,決定占領國會,理由正是這些人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已無法為民發聲,國會是人民發言的地方,這裡應該還給人民。

占領國會的學生領袖早對兩岸關係、對法條研究徹底才展開行動。

依照法律規定,占領國會是違法行為,集會遊行法從2008年到現在還未完整通過,也沒有法律保障。被告或被抓他們應有心理準備,他們參與、研究多年,早知道,違法也會扛。

不過,這場運動受到許多社會學、政治學教授、醫師、律師的支持,支持這項行動的教授們以「公民不服從」(參考wiki解釋)來解釋占領國會的行動。

『「公民不服從」的訴求與關切一定要是憲法層次的普遍性原則。本質上是激進的遊說過程:企圖以少數人的共識去改變多數人的共識,因此經常會用較激進的方式去喚醒多數人對議題的關注,並且強迫多數人對既有法律、制度、社會秩序的正當性進行省思。大多數的人往往對於無關自身的利益冷漠,因而逐漸排擠、漠視某些人應得而未得的保障。這就是法律無法與時俱進的根本原因。為了要打破這種冷漠與忽視,使用激進的手段往往是不得已的必要手段。

公民不服從的手段雖然激進(aggressive),具有強迫性,但它本質上是一種遊說的過程,僅止於喚醒視聽、關切與思考,不會訴諸暴力,或者恫嚇與威脅,「公民不服從」不是少數人自爽或彼此取暖的過程,她是高度具有針對性,高度具有創意的社會共識自我調節過程。她的所有手段是為了突顯既有法律、制度與秩序的不合理處,以高度的創意讓原本大家看不見的「不合理」變成清晰到無可迴避,不得不立即設法一起去面對,一起去解決。』(引自清大教授彭明輝文章

會這樣做,是因為合法的抗爭已經嘗試做盡未果,已無計可施、無法條可依據。『政府繼續不理會民眾,在在強化了大家對於「保障人民的各種合法途徑是沒有用的」這個信念。支持違法抗爭的人會認為: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所以」違法抗爭是必須的。』(引自陳方隅文章

公民不服從是不得已行動的一種,強調非暴力手段,這也是這次不斷演練徹底放鬆、手勾手的依據。用這招,全體公民一定要團結,才能做好非暴力的示範。這過程真的辛苦。

對於這個事件,我還想再提提哈佛大學柯柏格的道德發展理論

我們在學習明辨是非、發展道德倫理的過程中會經過三個時期六個階段。

最初第一時期(幼稚園到小學生)屬避罰服從取向,因為害怕被處罰所以服從。接著到相對功利取向,為了得到讚賞而積極守規矩。

進入第二時期(青春期),進入尋求認可階段,當個好孩子,安份守己、從善如流,比較沒有自己的想法。接著進到遵守法規取向, 一切以法規為依歸,有法走遍天下。

到了第三時期(成年期),以社會法治取向優先,但為了維護大眾利益願意選擇違法(但不傷人)的行動。最後進入普遍倫理取向,儘管法律限制,若無法符合自己的道德良知,也願意挑戰權威和法律。處於這階段的人,會認為自己該為全人類謀福利。

每個人的發展不見得隨年紀進階,有些年紀很大的長輩還是停留在避罰服從階段,可以理解,時代不一樣,當時他們有不得不服從的苦衷(否則下場很慘)。

女性道德研究者季利根補充,還有更溫合的方式可以兩全其美,還有什麼方式?我們可以思考。經過大半年抗爭都未被重視和回應,是不是已經走投無路?

當為人類謀福利的想法準備付諸行動時,就會面臨道德兩難,到底該不該挑戰法律?該如何挑戰權威?

法理上,有時為了保全優位利益而犧牲下位利益在法律價值判斷上是被允許的,具體法典可參考依刑法第24條民法第150條都有緊急避難條款緩、免刑責。

理論上,所有的法律都是依照全民的"良知"和"共識"所制訂,民主法治應該要隨著時代變遷修正更合時宜的法律,良知更該時時檢視(被檢視)是否問心無愧。

330聚集了空前絕後的民眾上街表態,非常壯觀(且以很驚人的秩序退場,不可思議,連日本人都讚嘆),這一次,全民都開始關心國家大事,冷漠的人越來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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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最大的難題不只政府與人民分裂,還有父母和老長輩的反對,好多人都是流著眼淚在抗爭。

父母最深層的需求是希望孩子不要抗爭、不要表態,這樣才不會受傷、才不會因此被排擠。長輩們把他們深層的恐懼加諸在孩子們的身上,他們最大的恐懼來自資訊落差,他們只能看被處理過的新聞。

要珍惜這個人人都可以是媒體的時代(拍照錄影上傳),二十幾年前(我熱心參與政治討論那幾年)的新聞更常被斷章取義、各說各話、還會被消弭各種證據。當年我們念社會學和媒體傳播理論,老師總是耳提面命:「媒體可以製造事實,但那不一定是真相。」(瞎子摸象也可比喻)「數據不一定反映事實,要了解研究取樣和研究方法,甚至要了解研究者的動機和背景!」

最重要的是,要訓練自己的批判思考。

很明顯的,年輕公民已經"聰明"過政府,蒐證動員的力量已經超越傳統媒體,言論自由到一個極致,領導者不上網、不把年輕人當一回事顯然已經不合時宜。

這次事件大到大家都無心也無法好好工作,很多學校商家飯店都因為學運而冷淡虧損,很多人心情大受影響(尤其在立院周圍工作生活的民眾),不只政府人民分裂,人與人之間也開始謾罵、分裂,人際關係還重新洗牌。

追根究柢,上位者可不可以快快出來面對、解釋和處理(回應到點、解釋到位),讓警察學生黑白軍都回到家人身邊,讓社會和樂安康。越拖越久,拖到奇怪的人越來越多。

對照24年前3月的野百合學運,李登輝總統七天內就招見學生對談並錄影播放,第八天學生們便撤場。更馬上召開國是會議,最後達成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回歸憲法、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憲採取一機關兩階段方式、修憲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名義等共識,並透過法定體制逐一落實。

野百合學運圓滿解決,民主歷程前進一大步,我們才能民選總統,才有今日的各種自由(大部份冷漠的人都搭了民主的便車)。

不管下一步怎麼走,都要傾聽、面對面、尊重生命為前提,才是為民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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